优等悬赏广告

1166次 2014-02-18

优等悬赏广告,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术语,指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的人中,仅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术语,指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的人中,仅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同普通广告相比,优等悬赏广告不仅以指定行为完成为要件,而且其行为必须优等,行为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指定行为在性质上必须是数人各自独立完成,其行为结果可以进行比较,以便评定行为优劣。优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那么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现参照国外的有关规定,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予以分析。


优等悬赏广告 - 性质

优等悬赏广告是一种悬赏广告,其应具有悬赏广告的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传统民法学说主要有二:
1、契约说或称要约,以悬赏广告为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相对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而有承诺的意思实现,因而成立契约。相对人于此契约成立时,始有报酬支付请求权。英美法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公开要约,即以悬赏广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要约。日本民法一般以悬赏广告为契约的要约,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债法总则,认为广告与指定行为之间有要约与承诺关系。

2、单独行为说,以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广告人因广告行为,即对完成该行为人负支付报酬的义务,无须经行为人的承诺,即悬赏广告为对于不特定人的债务约束。德国民法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将悬赏广告规定于各个债的关系中独立为一节,而且明确规定行为人不知有广告而为指定行为时,广告人亦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3、我国学者对此亦众说纷纭。有的赞同要约说,有的认为悬赏广告是单独行为,认为“悬赏广告”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一样,都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优等悬赏广告 - 相关说法

1、尽管有这些学说上分歧,但各国学者基本一致地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广告人应受其拘束。

2、一般认为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特定相对人发出,而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做出的,因而要约说有其自身不足不完全具备要约成立要件。

3、单独行为说优点在于加大对广告人的拘束,即完成指定行为人不知有悬赏广告前提下也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该学说的缺陷决定单独行为说不足取,即悬赏广告在发布广告时,还没有债权人, 只有等到指定行为完成后,债权人才能特定;《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可能存在没有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4、有的学者认为不是向非常特定的人作出的、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悬赏广告是特殊要约;这一观点既克服契约说不足,又能根据要约的效力使广告人受悬赏广告拘束,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悬赏广告为特殊要约的观点,即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借助广告的形式设置报酬,向不特定人要求履行特定行为的一种特殊要约。

5、优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应募人的应募通知为承诺,从而成立契约。
优等悬赏广告又是一种竞争性法律行为。与普通悬赏广告相比,优等悬赏广告有自己的特殊性,不仅以指定行为完成为条件,要求行为人发出应募通知且须行为评定为优等者,优等悬赏广告才生效,行为人才享有报酬请求权,因而具有竞争性。但它又不同于招标行为,从性质上看,招标仅为要约引诱(或要约邀请),即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而优等悬赏广告是包含合同主要条款的要约。


优等悬赏广告 - 理论研究


1、充分发挥优等悬赏广告的作用,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优等悬赏广告具有优势互补的功能。资源优化组合以便发挥最大效益,不仅是发达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商品经济发达的必然结果。优等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寻求帮助的一种形式。广告人充分利用社会上分散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取长补短,解决自身的学术、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其次,优等悬赏广告含有竞争机制。广告人发出优等悬赏广告后,应募人按广告要求,凭借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实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最大限度的潜能,完成指定行为,认便能被评定为优等者。在优等悬赏广告有法律保障后,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自的潜能,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2、明确广告人和应募人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公平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社会主义法的一项基本要求,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或仅承担义务的不公平现象。优等悬赏广告亦然,广告人享有依广告而取得他人行为结果的权利,但应承担按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并且广告人不得随意地撤销广告,履行对指定行为进行评定的义务。应募人在完成指定行为且行为被评定优等后取得报酬请求权。

3、防止广告人(即优等悬赏广告的允诺人)滥用优等悬赏广告进行欺诈行为,体现诚实信用原则。鉴于目前我国尚未对优等悬赏广告作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存在广告人出尔反尔、不讲信用现象。广告人中途撤销广告,或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骗取他人的行为结果,以合法形式达到其非法目的,拒绝向应募人支付报酬。而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因无法律依据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广告人不讲信用行为与《民法通则》所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建背,与社会主义公德也是大相径庭的。因而有必要研究相关制度,杜绝广告人规避法律行为。

4、弥补民事立法上的漏缺,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在商品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随着优等悬赏广告的广泛运用,纠纷也越来越多。广告人的法律责任、广告的效力、行为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需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从而对广告人和应募人的行为予以规范,充分发挥优等悬赏广告的作用。相关的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早已有之,日本、德国、台湾等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英美法系也在普通法中确立相关法律原则。


优等悬赏广告 - 成立要件


优等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那么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定要件。现参照国外的有关规定,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予以分析。

1、 须以广告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广告是当事人通过传播媒体传达信息的一种手段,其对象是一般公众。依广告方法为意思表示,只须以不特定人可能知悉的方法,不论以书面形式(如报纸、广告栏、电视等),还是以口头形式(如广播、街头喊叫)都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并不必一定为一般公众,只要不是向特定人进行的意思表示,可视为优等悬赏广告。

2、 须对完成指定行为且行为评定为优等者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广告人指定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限制,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不违反政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问其种类如何,都可以是优等悬赏广告的目的。优等悬赏广告指定行为主要有二类:(1)学术上或工业、商业上的发明或发现;(2)学术的、艺术的或工业的一定作品的完成。指定行为基本上都是积极作为。指定行为与广告人有无经济利益,对优等悬赏广告影响不大,甚至形式上是对广告人不利行为(如提出产品缺陷的优等悬赏广告)也可以是优等悬赏广告的目的。

依优等悬赏广告的特性,广告仅对行为被评定为优等者予以报酬,因而优等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中应表明广告人仅被评定为优等者予以报酬。这样,广告人一般应指明评定人、评定方法、评定结果的公布。多数情况下,优等者不止一人,数人同为优等时,广告人可在数人间再分等次。报酬种类没有限制,既可以为物质上的利益(如奖金、奖品),也可以为精神上的鼓励(如荣誉)。

3、 应有应募期间。
德国民法典第661条(1)规定“以悬赏应征为标的的悬赏广告,仅在广告中对应征规定期限者,始为有效。”日本民法亦有类似的规定。因优劣为相对比较而定,如果无应募期间,优等者无法确定,这样将永无优劣的评定,这种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没有拘束力。应募期间,为指定行为完成的期限,如无保留约定,可推定为优等悬赏广告撤销权的抛弃。

4、 须有应募意思的通知。
应募是指要求广告人对完成行为予以评定,以承认其结果的意思通知。应募须有应募通知,其指定行为始为完成。在优等悬赏广告中,应募人仅在其行为被评定为优等时才享有报酬请求权。请求权的成立,行为人不仅须完成指定的行为,而且应向广告人发出应募通知。如果不通知广告人,则广告人无从评定其行为优劣。应募方法,除广告另有规定外,可依指定行为的性质或习惯来确定。将行为的结果通知或送交广告人,可视为应募的意思表示。但应募的通知,应在应募期间到达广告人。如通知迟到,不发生效力。

总而言之,优等悬赏广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广告人;(2)应募人;(3)应募内容(即指定行为);(4)应募期间;(5)评定人(或选任评定人方法)及评定方法,(6)报酬数额或确定报酬方法。如未指明应募人的资格限制,则视为应募人为社会公众。如未确定评定人,也未确定选任评定人方法,则视为广告人为评定人。但应募期间、评定方法及报酬数额(或确定报酬方法),在优等悬赏广告中是不可缺少的;否则,不构成优等悬等广告。


优等悬赏广告 - 效力


作为特殊要约的优等悬赏广告,对广告人具有拘束力,除广告另有约定外,广告人不得撤销其要约。优等悬赏广告一旦以广告方法公开化,立即生效,广告人不得撤回其优等悬赏广告。按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对要约的规定,如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优等悬赏广告规定应暮期间(即应募人承诺期间),如无另外约定,广告人不得撤销要约。否则,应募人因信赖其广告是不可撤销而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应承担其法律责任。

优等悬赏广告在优劣评定后,优等者即取得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即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债权关系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应募人有权依评定结果向广告人主张权利。报酬的性质可以认为是有偿的,即报酬是对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对价。数人的行为同时评定为优等时,如广告人未予约定,则数人各以平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

指定行为的结果可成立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视优等悬赏广告的规定而定。广告人若想取得该项权利,应在优等悬赏广告中表明其意旨,规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广告人,并可约定应募人无权对该项权利进行转让。若广告中未规定,知识产权原则上应归属行为完成人。专利技术可视为委托开发项目,如未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32条规定“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因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应归属应募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优等悬赏广告而形成的著作权依此规定应由行为完成人享有。数人合作共同完成指定行为,如发明、商业方案、广告用词等等,如未约定,则共同享有有关知识产权。

优等悬赏广告因优等者的评定而发生效力。优等悬赏广告是评定为优等者支付报酬的要约,行为人应募为承诺的意思表求,契约因而成立。然而契约以优等者评定为条件,因条件成就而发生效力。虽在优等者评定前,债权人尚未明确,但债权人范围已确定,因而广告人负有评定的义务。这样优等者评定为优等悬赏广告效力发生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评定以对于指定行为的结果定其优劣为目的。评定人应有自由裁量权。评定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纵然不公平,对广告人和应募人亦有拘束力。因而广告人不得违反评定而对其他行为人给付报酬,应募人也不得表示不服。然而,评定人明显违法或未遵守广告中所定评定方法的评定,当事人有权以欺诈、重大误解等为由申请撤销该民事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撤销评定结果的,广告人和应募人均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