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版权保护的问题评析

198次 2016-02-03

案情简介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刘芳

  审理时间:2016-1-26 9:30:00

  简介:青某某与北京华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青某某为公司开发相关产品,公司按月支付相关报酬,后青某某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离职并带走了其开发的相关产品的源代码。现双方就源代码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遂至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相关产品的版权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公司应支付青某某欠付工资。青某某、北京华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依法改判。

  律师说法

  ——看员工在就职期间开发的源代码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以及软件开发版权保护的问题

  本案中,青某就职于华创公司,受公司委托带领研发小组编写计算机软件程序。后因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而向公司辞职,并且带走了编写的源代码,拒绝交还公司,导致公司的程序研发无法再继续下去,从而引起诉讼。青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公司反诉青某,要求其进行工作交接(归还源代码)以及赔偿因其拒不交付源代码等资料而导致公司后续开发不能而导致的经济损失60余万元。

  本案比较典型,是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和劳动合同纠纷的竞合。在华创公司与青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青某在职期间编写的源代码及图纸等知识产权和版权属于华创公司,公司应按月足额支付报酬;如果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提成,则青某所编写的源代码及设计图纸等版权归青某所有。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条例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单独或者合作编写的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享有软件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网络信息传播权以及翻译权等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如果是自然人研发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在本案中,虽然青某认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则其编写的源代码及设计图纸等知识产权和版权归自己所有,但是,因其作为自然人,涉案的源代码等是青某在华创公司任职期间所开发的,是华创公司针对青某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并且华创公司为了开发软件,投入了大量的专用资金,并组成研发团队,青某作为研发团队中的主要研发人员,其编写源代码及设计图纸等行为无疑是职务行为,所以设计的计算机软件当然应该归华创公司所有。华创公司针对青某的开发行为,也通过提成等形式对其进行奖励,故可视为完成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对青某的承诺。

  青某作为源代码的主要编写人员,应当有义务交还华创公司源代码及设计图,对于公司后续研发及代码的调整,其仍旧有义务予以改进。其实双方可另在签订一份合同,青某在付出劳动的前提下,公司可给予其适当的劳动报酬。如果青某的确因华创公司拖欠工资的原因而离职,则应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的方式予以主张。

  但关于青某离职后,是否应提交其开发的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以及离职后是否应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应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处理。华创公司主张青某在职期间拒绝提交该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及离职后拒绝工作交接,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华创公司以此为由要求青某承担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另外,针对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编写源代码,离职后外泄或者拒绝交出而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例如:清晰自己所在的行业特点,对代码外泄做个风险评估,确定保护代码安全的思路和策略;划分核心代码和非核心代码,分别制定保护策略;把核心代码做成编译好的库供程序调用,这样就能降低核心代码泄漏的风险;员工入职签署保密协议或者竞业保护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