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禁止刊登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311次 2015-07-04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民意,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

  意见稿适用于以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范围,即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

  焦点一

  微博微信发广告需办工商登记注册

  焦点二

  电邮广告需设同意或拒绝选项

  同时,意见稿规定,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

  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焦点三

  禁用互联网发处方药、烟草广告

  记者注意到,新的广告法加大了对烟草广告的严管力度。现行的广告法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五种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四类公共场所设置发布烟草广告。新修订的广告法进一步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意见稿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各类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对于涉嫌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由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对同一违法互联网广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相关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案管辖。

  处罚

  网上发处方药、烟草广告可罚3万元

  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或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该意见稿拟于2015年9月1日起和新《广告法》一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