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视角下的民诉解释

1075次 2015-04-03
继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诉法)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正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解释)。作为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其内容相当丰富。

 

一、新增程序及细化

1.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作 为新民诉法新增的特别程序,在新民诉法中仅有第196、197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民诉解释则将其细化为十四条。民诉解释明确了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 权利人的范围、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当事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所应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程序及审查方式、处理方式等。根据 民诉解释,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查担保物权的相关情况。如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或仅对部分担保物 权有实质性争议,就无争议部分,可以裁定处置,实现担保物权。(民诉解释第361至373条)

2.庭前会议程序

为提前梳理当事人相关诉讼请求和意见、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民诉解释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民诉解释第224至226条)

3.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针对新民诉法提及的“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民诉解释明确了“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认定原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不适用该程序的案件范围以及小额诉讼案件具体审理方式等。(民诉解释第271至283条)

4.公益诉讼制度

针对新民诉法中提及的“公益诉讼制度”,民诉解释就公益诉讼的受理、管辖等具体的操作程序进行了明确。根据这一规定,《环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及的公益诉讼制度将得到具体的贯彻和落实。(民诉解释第284至291条)

二、管辖规则更新

1.专利纠纷的管辖

专利纠纷由之前仅限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扩展并更新为“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2条)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针对网络购物这一新型购物方式,民诉解释明确在买卖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以买受人或收货人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而为网络购物的买受人选择就近的法院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民诉解释第20条)

3.协议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均对所发生争议有管辖权的,由之前的“管辖协议无效”变更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初步认可了这类管辖协议的效力。(民诉解释第30条)

三、当事人诉权保障新规

1.立案登记

民诉解释规定了立案登记制,替代了以往的“审查立案制”,只要符合新民诉法第119条且非第124条的情形,均应立案,不得以材料不全等理由拒绝立案。(民诉解释第208条)

2.一事不再理

明确了“一事不再理”的三种具体情形: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重复起诉的;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民诉解释第247、338、410条)

3.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民诉解释区分并细化了当事人分别在一审、二审、重审不同程序中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不同条件。(民诉解释第232、251、252、328条)

4.反诉构成要件

民诉解释明确了反诉的要件,以及反诉与原诉的合并审理条件。同时,以反面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反诉的适用情形,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民诉解释第233条)

5.二审/再审中的原告撤诉

民诉解释明确,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或原审裁判。(民诉解释第338、410条)

6.案外人诉权细则

新 民诉法首次提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同时也与“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了区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 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解释第292至299条)

7.执行异议之诉

针对新民诉法第227条的执行异议之诉,民诉解释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案外人与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条件、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等。(民诉解释第304至316条)

四、证据规则细化

1.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新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民诉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具体情形以及法院调取证据的程序。(民诉解释第94至97条)

2.电子证据的认定

民诉解释具体列明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均可作为电子数据“呈堂证供”。(民诉解释第116条)

3.专家辅助人

民诉解释对新民诉法中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了细化解释,分别规定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明效力;以及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陈述的限制。(民诉解释第122、123条)

五、企业法务工作提示

1.增强新程序的速应性

民 诉解释对新民诉法首次提及的新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程序设计,旨在促进新程序的司法适用。对此,企业法务人员应当增强自身速应性,关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 别程序及小额诉讼案件的简易程序以加速案件处置效率;关注庭前会议制度,做好应诉的充分准备;关注公益诉讼制度,谨慎对待环境问题产生的风险。

2.关注司法系统机构设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正式成立。结合民诉解释,对专利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正式涵盖知识产权法院。企业法务人员应当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做好知识产权维权工作。

3.熟悉当事人诉权保障措施

企业法务人员应熟悉各种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措施,如作为案外人的诉权、不同程序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二审/再审中撤诉的权利等,并加以妥善运用,通过制定和优化诉讼策略,保障企业权益。

4.全面了解证据规则

相对于律师而言,企业法务人员熟悉企业内部情况。在证据的搜集、质证环节,企业法务人员往往能够迅速反应找出最优证据。因此,律师无法替代企业法务人员完成证据的搜集、利用工作,企业法务人员应当熟悉证据规则,做好诉讼的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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